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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园区本级,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文化兴区”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推动旅游服务水平提升,着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与园区经济发展相匹配、相适应的长三角文化新高地,提升园区繁荣度和品牌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资金支持对象是指能够明显提升园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文化产业核心项目: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出版发行、演艺娱乐、新闻传媒、数字内容、影视制作、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和销售等;

  (二)旅游核心项目:酒店、景区、度假区、旅行社、工业旅游、水上旅游、空中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旅游商品及旅游规划、旅游营销策划、旅游咨询等;

  (三)体育产业核心项目:体育场馆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

  (四)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企业集聚的文化产业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街区、片区;

  (五)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体旅服务的项目;

  (七)其他重大文体旅项目。

第三条 资金采取项目补贴、租金补贴、项目奖励、获奖奖励等形式发放。

第四条 享受本细则租金补贴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转租。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扶持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

  (一)吸引国际知名、全国优秀的文体旅企业落户园区,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核心团队不少于50人),符合园区文体旅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成长性(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兑付。如遇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二)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园区扎根发展,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由区外新迁入或在园区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办公用房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享受的房租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所有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体育项目,原则上都需经文化体育项目租金例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动漫游戏重点项目专项扶持

  (一)由区内动漫企业原创的文化产品(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物、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在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的;由区内游戏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进入实际运营的,按不超过其出版发行、播出、演出或运营的首年度实际收入的20%给予开发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园区企业的动漫、游戏、影视产品出口海外,对企业产品走出去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给予不超过外汇收入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片区的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综合类或特色类项目,按层级给予3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项目,按层级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的创新培育

  (一)鼓励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工商登记许可程序且通过消防验收的综合体、产业园、重大项目设施等载体培育文化体育项目,对文体企业数量、文体企业营收、文体从业人员占比均超过60%的区域,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贴,分三年兑付。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体育企业名录库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旅游创新产品开发与运营。企业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等旅游创新产品或业态开发的,运营满一年,按不高于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企业研发具有园区特色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对自主研发并在上级部门获奖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走出去

  (一)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展会。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贴。

  (二)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交流活动。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

第十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品牌活动

  (一)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持续性、影响力、参与度等综合评估:1)对承办国内外重大文化活动或A类体育赛事或重大旅游推广活动,有国际或国家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对承办省级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或旅游推广活动,有国家级或省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培育期的文化体育品牌活动,连续举办两年及以上,活动期间参与人次1000人以上或营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品牌旅游推广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4)对苏州市、园区牵头组织举办的旅游推广活动,相关企业配合实施的,按活动成本审计金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单个承办公司如在年内有多项活动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对于其引进具有世界级、国家级水准和民族特色或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艺术演出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的,且票价在100元以下的占总票数以及实际售票总数的10%以上,经专家评审组评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活动报批单位不超过10万元/场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国家A类体育赛事、国内外优质演艺演出活动;鼓励举办商业性演出和体育比赛,积极开发演出活动或赛事冠名权、广告经营权、门票销售权等各类无形资产,建立良性发展的演艺赛事经济。演出活动或赛事的实际售票率和上座率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活动承办方不超过场租总额20%的奖励。对于引进国际顶尖或国内一流艺人的活动,给予承办方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旅游品质化保障项目

  (一)区内企业积极争创、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国家五星级酒店的,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四星级酒店的,奖励2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江苏省五星级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获评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旅游厕所获评3A级的,奖励20万元;获评2A级、1A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获得工业旅游、入境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试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兑现期满后,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定性复评的,当年度按照评定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区内国家5A级旅游景区属地企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属地企业、国家星级旅游酒店,按相应的国家等级管理标准要求,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及运营(包括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旅游交通、旅游停车场、智慧旅游等)、主要景点维护、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方面以自有资金进行投入的,可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预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在项目完成后的次年,给予实际投入资金审计金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区内企业组织或参加用于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的相关培训,对其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宣传展示园区形象

  到苏州工业园区实地取景拍摄影视剧并经园区影视拍摄服务基地备案的剧组,播出成片对宣传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形象有积极作用,票房在1亿元以上的国产影片、2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择优评估机制

  除细则中第七条、第八条(二)规定的内容以外,对所有申报项目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评估优选机制。同一公司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二)规定的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二)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环境的运营管理机制;

  (三)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五)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园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总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集中申报方式,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由文体旅游局于每年6月前集中受理,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贷款期限内无逾期还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荣誉、获得专利、参与或制定行业标准、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三)文体旅游局按政策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评审。项目审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准入条件的符合度;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文体旅游局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奖励的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资金本次资助计划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公示由文体旅游局在网站进行,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除涉密项目外,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补助金额、项目任务、投资总额、实施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前,原则上文体旅游局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确认拟受助项目的存续现状;会同财政部门查询确认项目的跨部门申报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项目,不得进行补助;对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应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项目完成后经费有结余的,或资金拨付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条 建立资金的追偿机制。对违反信用承诺、未达到权责制协议要求、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受助项目,经核实由文体旅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前期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办理追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体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绩效自评价,报财政局审核、备案;于每年预算编审时按政策文件和重点项目分别填报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文体旅游局应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或调整预算,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补助。

第二十三条 文体旅游局应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文体旅游局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期3年,期满后根据情况进行修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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