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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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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材料递交截止
2019-05-13   材料递交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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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1、政府治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生服务及产业转型等领域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2、苏州市发改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入库企业。

二、奖励方式及来源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拟对第二批获得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为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审核性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2018年1月1日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6、企业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具备基本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人力资源保障条件;

  7、最近两年内(2018-2019年)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有关补助。

(二)指标性条件

  1、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实施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合同三份以上;

  3、研发人员超过20人;

  4、拥有数据类软件著作权登记数2件以上。

(三)附加评分条件

  1、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数据存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

  2、应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3、最近两年内企业及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获得或入围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等方面的表彰和示范等;

  4、主导或参与制订数据交换、数据服务、产品应用等市级以上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5、在数据挖掘、衍生、展现、增值和交易等方面有探索创新,带动完善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四、申报程序

(一)园区系统报名

  请申报单位访问http://sme.sipac.gov.cn ,点击企业服务平台,登陆后在我的业务部分点击“业务征集”——“2019第二批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下载“项目汇总表”、“申报书”,填写后提交。 注意:项目汇总表需从征集系统里下载,格式请不要变动,否则会导致系统无法识别。

(二)纸质材料提交

  按顺序打印申报材料(含附件),申报书封面、申请表、真实性承诺盖公章按次序编写,一式四份,胶装订后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号窗口。

  请于5月13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号窗口,同时完成园区系统报名,未提交纸质材料或者未进行园区系统报名的不予推荐,逾期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飞   67068017  yf@sip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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