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法律系列推文之八:制造行业法律读本

发布时间:2022-10-02阅读次数:911次

  制造行业(以电器、机械加工、电子工业等为主)员工众多,受疫情影响较大。面对疫情,各制造行业企业一方面要有合适的短期策略解决当前困难,同时又应放眼未来,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因此长短结合是一条必然之路。本篇文章将解读新冠肺炎背景下的制造行业应对疫情的十点相关法律问题。

  一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较多的制造企业应承担法定义务与责任解析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


  二

  防疫期间制造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解析

  答:制造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解析

  答:制造企业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电子工业等制造企业税收政策指引

  答: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以外,各地方政府亦会出台诸多税收减免政策或者配套政策,制造企业可以重点关注和研究。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期间制造企业贷款政策法规操作指引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医疗相关制造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疫情结束后医疗相关制造企业特定防疫物资生产能力过剩处理方式

  答: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工信部《关于发挥政府储蓄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制造行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减免房屋等租金

  答:新冠病毒疫情可以作为减免租金的合法理由。租金减免实际属于对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的变更,在合同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同法定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 ,新冠病毒事件如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则民营企业据此可依法请求变更租赁合同,实现租金减免。如果受疫情影响较大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实现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租金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制造企业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法律定性分析

  答:若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作为工伤处理;若员工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除此以外,一般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九

  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隔离的员工工资发放操作指引

  答:对返回人员要求居家“自行隔离”期间,如根据工作性质居家隔离期间仍然能够提供劳动并实际开展工作的,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因其工作性质,无法在隔离期间居家提供劳动的,因各地要求居家隔离期限均为14天,期间正常发工资,但可以通过年休假、一比一调休、综合工时等方式予以平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款


  

  疫情防控期间制造企业应对指南

  答:1、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技术,加快制造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2、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法律服务体系。3、推进精益化生产,提高行业竞争能力。4、关注供应链安全问题,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法新视界

提供机构: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