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学校安全防控

发布时间:2020-02-17阅读次数:592次

  新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了整个中华大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警惕。党中央第一时间作出“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等一系列指示精神。贵州省教育厅响应党中央统一部署,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标,结合校园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举措,要求“疫情重视到位、防控措施到位”、“延迟开学”、“停学不停课、不停教”等,提出了 “服务大局、社会稳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保基本、倡个性,重发动、强责任”等工作要求。

  面对来势汹汹、瞬息万变的疫情,学校作为教育和守护学生的重要单位,要时刻保持战“疫”的高度警惕,执行应有职责。针对学校如何科学合法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稳度疫情,国浩贵阳教育团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学校在疫情防控中的应尽之责

  (一) 依法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学校首先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严密排查学生及教职工的健康状况,并积极预防疫情的产生及扩散;在发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应当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及时上报并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否则学校主要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 教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学校作为一线教育单位,应当向全校师生及家长传播正确的疫情防治知识,树立科学的防治理念,确实做到“守好责任田,护好一校人”,以“学校—学生—家长及亲友—社会”为链接,全面增强防控意识。

  (三) 及时报告义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学校在发现相关疫情信息时,应当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信息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建议学校在发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除向相关部门履行正常上报义务外,应做好未成年人及病患的信息保护工作,并向相关教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以免事后引发民事或刑事纠纷。

  (五) 遏制疫情蔓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依照教育部及贵州省教育厅的整体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均应遵照执行,不要提前安排学生到校,暂停学校集中活动,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防控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六) 不提前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到校

  根据教育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校园·空中黔课”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学时间不得早于3月1日,且不得组织教师参加线下集中面授培训、集中职称评审、大型会议等集聚性活动。因新冠肺炎病例中存在潜伏期长且无症状的感染者,学校若未依照规定提前开学,则可能存在师生大规模感染的风险,让管理者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因此,建议学校在贵州省教育厅未发布正式开学通知前,不要擅自组织教职工、学生提前到校,也不要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教学(教辅)及集体活动。

  (七) 不违规开展线上教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第8条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校园·空中黔课”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延期开学期间,“各地不得提前开始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不得强行要求学生每天上网‘打卡’、上传学习视频等,防止增加学生不必要的负担”。因此,教育团队建议学校在延期开学期间,不要提前组织未达到教育厅校历原计划正式开学日期的学生开始新学期网上教学,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二、分阶段可采取的防控措施

  (一) 开学前

  1. 成立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小组

  由学校校长担任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学校的各项疫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由校长、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等组成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防控工作;指定了解疫情防控知识的工作人员(最好为学校校医)作为疫情报告人,主要负责本校疫情的报告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学校疫情监测、发现及报告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基本原则,全面统筹全校疫情防控工作。

  2. 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预案及制度

  按照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应当结合本次疫情制定相应的防疫预案及相关制度,包括:疫情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教职工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制度的指导下,部署和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做到责任落实具体到人。

  3. 以班主任为主体,做好学生日常通知、监测、学习等工作

  (1) 班主任可利用微信群、QQ群、钉钉等网络通讯工具,将延期开学教学安排、防疫最新情况等向每名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告,做到有通知、有反馈、无遗漏。(2) 建立学生健康及流动监测台账,班主任可通过微信、QQ、钉钉等途径,每日与每名离校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对学生每日的住所、身体健康状况、接触人员等进行摸排统计,尤其是外省及有疫区接触经历的人员,应重点进行统计,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3) 践行“停课不停学、不停教”,可通过多种教育教学方式,如“阳光贵州,空中黔课“、钉钉打卡、微信等移动终端,开展网上教学、自主学习和在线辅导答疑,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生活。

  4. 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指导

  通过推送视频、音频、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爱国主义、危机应对等正能量的思想教育及宣传,并积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指导工作。学校若成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可安排心理老师提供在线咨询,帮助学生消除对疫情的焦虑、恐慌情绪。

 5. 熟悉疫情报告路径

  发现感染人员或疑似人员时,学校应当建立由学生到班主任(或教师到分管领导)、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到属地疫情防控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制度。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告,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因此发现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时须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等)进行报告。将发病时间、发病地点、患者人数、主要症状、密切接触者、已采取的措施等完整记录,并在两小时内上报至主管部门。

 (二) 开学准备期间

  1. 加强师生学习与培训

  学校要积极组织人员学习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 并向全体师生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新冠肺炎防治等相关医疗和法律知识、建立的相关制度, 明确传染病报告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最好以具备专业知识的学校校医或医疗保健人员为主,首先向主要负责教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在开学后向各级各班学生普及和强调防治疫情相关知识,实现人人重视疫情,防控疫情从我做起。

 2. 营造清洁卫生环境

  在开学检查中要做好食堂、饮用水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晨检工作;食堂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学校要落实通风消毒制度, 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对教室、阅览室、学生宿舍等人员聚集的区域做到经常通风、换气, 保证空气流通。全面对校园环境、班级卫生进行大扫除, 消除卫生死角, 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厕所的卫生管理, 完善厕所管理制度, 定期对厕所进行消毒,厕所必须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3. 调整教师工作及教学方案

  若因疫情影响导致学生无法返校学习,学校可提前启动在线教学应急预案。第一阶段: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教师选择适合自己的线上教学方法,并对教学设计进行调整;第二阶段:逐步推行在线教学,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教学,同时通过直播的方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分享经验;第三阶段:疫情结束,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正常教学模式。

  4. 完备应急设施保障工作

  学校应设立应急隔离室(如原心理咨询室、体育设备储藏室等),添置有关设备,尤其是足量的体温计和体温枪、消毒剂、口罩、毛巾、紫外线灯等。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资金保障。

 5. 加强学生及教职工返校途中安全监测

  (1) 加强疫情安全防控教育。可以通过微信群、QQ群、邮件、公众号等网络传媒发送文字或图片,对返校的学生及教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帮助大家了解在返程途中如何正确预防新冠肺炎。

  (2) 及时掌握返校学生及教职工数据。对于返校学生及教职工,学校要第一时间监测体温,详细了解并登记其途经地区和人员接触情况。

  (3) 实施留观措施。对于外地返校学生要按照卫健部门和国家统一的标准,落实为期14日的居家隔离观察,对于学生在校住宿的高校或者中学建议采取单人单间、点对点送餐等做法,避免交叉感染。对于外地返校的教职工,及时登记流动轨迹和接触情况并落实为期14日的居家隔离观察,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4) 落实审批制度。对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校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要严格落实审批制度,了解具体原因,专人负责登记、监测、报告。

  (三) 开学后

 1. 持续进行疫情监控

  开学后疫情监测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做好防控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卫生室及有关人员做到熟练掌握传染病知识, 明确法定报告内容;二是落实晨午检制度, 每天早晨中午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情况调查,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如发现有疑似病例, 要及时登记, 并上报校医, 做到“一日一报”;三是落实因病缺课追踪制度, 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 如有因传染性疾病缺课, 要将病情及时报告校医, 并进一步进行家庭联系;四是加强门卫值班管理,不许校内人员擅自离校及校外人员随意进校。来访人员要进学校,要问清来人身份,在取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测量体温,无问题后方可进校。

  2. 加强疫情报告工作

  从加强疫情报告入手, 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开展重点防控, 有效控制疫情发生与流行。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疫情报告制度: 校医作为学校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上报工作;各年级要设置疫情报告人, 各班级负责班级疫情的发现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 立即上报校医, 校医进行初步判断, 按照程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疾控机构。

  3. 疫情控制

  (1) 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患者,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第一时间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联系中心医院医生前来会诊,经确认后,送定点医院诊治。

  (2)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患者到医院就诊(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3) 学校对患者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对与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健康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杜绝二代发病。

  (4) 经治愈后复学,必须持医院开出可以回校上学的证明和病历办理复学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回班级上课,并要做好定期检查。

  (5) 若发现有“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的同时,对患者或疑似患者所在班暂停集中上课,学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14日后,如无新发患者或疑似患者,再行复课。若学校发现多个班有学生感染,学校报告请示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全校停课。学生停课放假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注意加强与学校及家长的联系,要求学生不要到公共场所活动。对于家庭确有困难不能离校的学生,学校要给予关心并妥善做出安排。


三、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提示

  (一) 法律责任

  学校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前沿阵地之一,为了打好这一场战役,学校必须在了解所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自上而下的履行好应尽职责。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未尽职尽责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

  (二)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因学校面对的师生家长是庞大的社会群体,难免会有部分纠纷产生,如何避免学校履行主体职责时的不当风险,教育团队律师建议从“诉讼证据规则”入手,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因此,学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应当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留存。若发生纠纷,学校能够第一时间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免除自身的责任。因此,学校在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动中,应该要求每一位教师员工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事事留痕,有助于学校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风险。

  (三) 履职记录收集与留存的几个法律建议

  1. 依据国家教育部要求,疫情期间做好相关通知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及时间、通知方式备注留存。

  2. 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对师生进行专业培训,并保留培训内容和培训现场照片。

  3. 按要求按时限做好排查上报工作,并将报告材料和内容整理入档。

  4. 开学前,学校的防疫物资采购及配备情况进行梳理记录和物资派发、放置的照片。

  5. 请专业人员对校园环境展开消毒防疫,并将各个时间段的照片和消毒记录进行留存。

  6. 开学期间,师生的晨午检记录做到无错误、无遗漏,并逐一留档。

  7. 门卫出入校人员的详细记录,含体温测试记录。

  8. 开学期间发现疫情,做好处置的详细情况汇报,告知家长的方式,开展班级的排查的记录等。

  9. 留存恢复健康复学学生的相关医学证明及审批材料等等。

  防止疫情向学校扩散、守护师生安康、维护校园稳定,是学校当前最重要的工作。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和开学的临近,校园安全工作进入到经受考验的时刻,高度的责任心和危机感是抓好安全责任落实的前提,对此,学校必须时刻把校园安全放在心头,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守住校园这片净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助力打赢这场防疫狙击战!

来源微信公众号: 国浩律师事务所

提供机构: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