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控疫及权益保障十问

发布时间:2020-02-26阅读次数:491次

【序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近几日来,新增确诊病例数量总体仍呈现上升趋势,但新增治愈出院病例数量也持续上升,且稳定高于死亡数量。现阶段,各地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相继加强了疫情防控措施。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家可依法对企业采取限制经营、封闭场所等强制措施,对于不予配合的企业进行处罚。那么,企业应当在哪些方面依法配合控疫?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此次疫情几乎使得所有企业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尽可能减少损失?在疫情及疫后重建阶段,企业依法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措施?拙正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一:疫情期间,国家依法可以对企业及其场所、人员、物品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根据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命令企业停工,临时征用其房屋和物资;封闭、封锁或隔离其场所;对物资进行卫生检疫,根据其不同污染情况予以销毁、封存、消毒或允许运输;限制或停止人员活动,查验身份证件,进行卫生检疫,根据不同感染情况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解析: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分别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同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经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对确认是病源爆发地的场所,可以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锁

  公安机关有权协助医疗机构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民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问题二:如果企业的场所和物资被临时征用,人员被紧急调集,企业依法享有哪些补偿?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在使用完毕或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解析:就补偿标准而言,江苏省及苏州市均无统一规定。常州市是省内首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的地级市,《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规定:

  应急征用补偿可以采取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使用被征用物资、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必要的成本给付相应的补偿金。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

  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无明晰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同时,具体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用实施单位认定,必要时进行评估。

  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在参考上述标准的情况下,酌情在应急工作结束后与征用实施单位或补偿责任机关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被征用的房屋及物资即使能够返还,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检验消毒、贬值甚至无法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如果出现前述情况,企业应及时向政府提出增加补偿或要求征收的请求。


问题三:被紧急调用或自愿配合从事疫情控制工作的人员,依法享有哪些保障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文件,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问题四:如果企业场所、水源、食品、货物或其他物品被病毒污染,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问题五:对于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有哪些特殊的配合控疫要求和保障措施?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在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体强调要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会议新公布了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应疫情防控需要,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即使是上述重点物资生产、供应企业,早于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工的,应当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可能构成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


问题六: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费用减免措施?

  :苏州市(含县级市)范围内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费用减免措施:

  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其中,吴江区范围内从事外贸的中小企业,如已经投保进出口信用险,因疫情原因导致在出口中遭受损失的,经投保公司核实且赔付的,按保费的50%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参加苏州统保平台的不在此列)。区商务局和财政局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无法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仍参照吴江区海外展政策给予补助。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


问题七: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企业或人员,可以受到哪些奖励或表彰?

  :根据《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及在突发事件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此次疫情中,对发现的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照护病患表现突出的;积极开展疫苗研发等相关科研工作,作出成果的;深入疫情防控一线,靠前指挥发挥重要作用的;协调调度有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充分保障等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鼓励第一时间申报表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问题八:疫情期间,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重点严厉打击,分别可能受到何种处罚?

  :2月5日下午,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他强调,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习主席提及的重点打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在防控疫情期间,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其中,苏州市规定: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假售假: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涉及药品及医疗器械,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在医疗器械方面,可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造谣传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苏州市规定:对于此次疫情期间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

  解析: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行为可以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5.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6.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7.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第6种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问题九:企业如不履行疫情信息报告义务或不配合控疫措施,可能导致何种处罚?

  答: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瞒报疫情,甚至在公共场所活动,导致病原体传播的,有关部门可给与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疫情危害扩大的,可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拒不配合停工、场所封闭、卫生检疫、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应当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传达落实政府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企业防控组报送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问题十:企业如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后续经营中会受到哪些不利影响?

  答:目前,湖北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已公告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医用商品经营者实施信用惩戒,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受到信用惩戒的企业将在后续参与招标投标、申请银行贷款方面受的不利影响。江苏省也加强了医用商品市场巡查,对于违法经营者予以网络通报。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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