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和缓交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4阅读次数:587次

医保和公积金减缓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特别关注】你所关心的来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通知及发布会


公积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1日

【特别收藏】中小微企业符合什么标准可以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重磅补贴】国家2-6月给减免社保,苏州工业园区更硬核,直接给企业发用工、交通、住宿和子女看护补贴

  ——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益面,降低政策门槛,放宽申领条件,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摘自《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2月19日新闻发布会 介绍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工作情况》

来源微信公众号:兴华财税

提供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