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21问(简洁版)

发布时间:2023-12-25阅读次数:980次

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

【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1、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不需要。


【问题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举例说明:比如甲公司2023-2025年是高企,2026年高企复审没通过,至2025年底,尚有100万已计提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到2026年也不会过期,而是一直可以用下去,直到甲公司注销或者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3】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公司注销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当然也就没有了,不像增值税一样,增值税如果有留抵并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答: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时,A公司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得结转至B公司继续抵减。


【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答: A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A公司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得结转至或部分结转至B公司继续抵减。


【问题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答:应该在清单发布后的月份一并计提,不需要逐月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题7】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题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可以,看勾选抵扣时间,不看发票取得时间,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问题9】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10%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问题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问题1】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答:1、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3、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能加计抵减。


【问题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答: 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 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问题4】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问题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答:能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7】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答:直接扣减,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可抵扣进项税为基数来计算的,免税和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当然也不能作为加计抵减计算的基数。


【问题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9】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

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

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问题10】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问题1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本人采用简洁的口语方式,对部份回答在符合原意的情况下,重新进行了表述,相对于原文而言,可能会更通俗易懂一些,但也可能不够严谨,大家也可以看原文《【20231208 每日一税】总局发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2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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