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研发费用资本化&研发试制品实现销售,高企审计时如何认定研发费用?

发布时间:2023-07-12阅读次数:2971次

  一、资本化的研发费用,算研发当年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未来摊销年度的研发费用?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实务答疑的观点: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详见文章:《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2、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答疑的观点:

  问题5:高企认定过程中,有的省份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不允许计入研发费总额,请问江苏省的做法?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实际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资本化处理,但只要符合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研发支出的规定,是可以列为高新申报的研发投入的。目前没听说江苏省不允许资本化支出列入研发费用的规定。

  详见文章:江苏省注协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专项审计)(2021)


二、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时是否减少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

  1、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答疑的观点:

  问题8:我们有个客户会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那么整个样品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确认吗?既然样品可以销售,为何还要把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高企申报的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只归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形成样品销售不作研发费用冲减,与加计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观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格式的,未完成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 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在利润表中“研发费用”列示。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等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应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详见文章:【专家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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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万隆永鼎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文章作者:郭龙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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