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关于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四个重要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2-06-01阅读次数:5570次

一、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汇算清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能通过更正申报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第四款: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如果想适用500万之内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通过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选择享受。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旦结束,以后年度不得通过更正申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研发用途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所得税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研发设备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文件中没有用“可以”或者“可”,也没有用“应该”或者“应”。

    如果“可以”或者“可”,就可以选择;

    如果“应该”或者“应”,就不能选择。

    由于文件没明确,因此实务中,许多企业担心麻烦,在第一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时,并没有同时享受一次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由于这只是税务优惠,企业理应有放弃的权利,实务中许多税务人员认为只要总体上没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予以了认可。

    当然了,企业也可以一次性享受加计扣除。

    总体来看,虽然有争议,但两派意见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只是时间性差异。


 三、以前年度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度处置了,如何纳税调整?   

    比如说甲公司2020年5月购买一台设备,原值120万元,按照10年摊销,净残值为零,2020年度会计上计提折旧6万,2020年该设备期末净值为114万,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年4月份出售,出售时,账面净值为110万,出售价格115万,会计上营业外收入为5万元。2021年最直接的纳税调整过程如下:

    1、2021年1-4月计提折旧4万元,纳税调增;

    2、由于出售时,账面净值为110万,其计税基础为0,需要调增110万;

    合计调增114万。

    2021年度计提折旧金额+出售时上个月末的账面净值,一定等于2020年末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因此在实务中,直接调增出售固定资产对应的2020年度期末账面净值即可。


四、研发用途的固定资产,在以后年度出售(或者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如何纳税调整?

    这个更有争议!

    (一)从合理性角度讲,要纳税调增

    比如甲公司2020年11月购置一台设备500万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500万研发费用也全部加计扣除。

    2021年1月对外销售处置了,实际上只用了2个月,因此500万全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显然不合理。

    因此合理性角度讲,应该要纳税调增。

    (二)没有文件要求要调增,因此就可以不调增

     厦门市税务局1236纳税服务中心对此问题是这样答复的

    (三)文件不要求调整的可能原因

    为什么厦门税务局会给出这样口径,许多人都觉得不能接受,因为其中漏洞的确很大,我们觉得厦门税务局在回答之前,也应该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最终的回复是有指导意义的。

    可能的原因应该就是工作量。

    比如说原始购入时,是用于研发,假设说用于小试;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转为量产,或者部份工时用于小试部份工时用于量产,并且每个月实际使用工时不一。

    如果此时要求原来已经全额加计扣除,就部分金额进行调增,工作量实在是太大,会导致企业放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达不到立法意图!

    因此在立法意图与工作量之间,税务局选择了立法意图,当然了,对于恶意规划的,未来有可能采用专项检查,进行反避税!

    因此,企业在遇到此情形时,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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