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疫情之下,合同履行受阻该如何抗辩

发布时间:2022-05-06阅读次数:523次

    苏州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在政府的领导和民众齐心协力的抗击下,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本轮疫情发生后,和2020年初第一次大爆发时,苏州市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有明显的不同,并没有采取全面停工停产的方式,只是对于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采取了限制措施。虽然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未受限制,但是因为全员核酸检测等原因,不同程度上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那么作为受影响的企业,能否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避免被追究违约责任呢?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这条规定确立了这样几个原则:

    1、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但需要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来判断是部分或是全部免除责任;

    2、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并且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换而言之,如果未及时通知的,还是需要对于对方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3、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新冠疫情的影响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因素毋庸置疑,但如何处理已经签订的合同,就要看企业受到疫情的影响程度。因此,如果想减少疫情对于合同违约的影响,第一步就是证据的收集:

    直接如果是因为被列入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属于重点行业(餐饮、健身、娱乐等)被停止经营的,应收集好相应的政府、物业发出要求停止经营的公告,场所被贴封条的,或者进出通道被封堵的,也可以拍照、摄像的形式对于停工停产的事实予以固定;

    如果仅仅是核酸检测或者部分员工被赋“黄码”被隔离无法到岗,也应收集好相应的全员检测的公告以及相关员工的“黄码”截图、请假单、考勤表等材料证明因疫情影响导致产生到岗率低等情况,影响到生产。

    第二步,就是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告知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不仅仅是纸质文件,也包括电子邮件、微信、短信、QQ等形式。

    第三步,及时取得变更/解除确认。仅仅告知后并不当然免责哦,我们还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确认对合同的调整方式,究竟双方能接受合同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履行中哪种方式。同样协商结果仍应以书面形式体现,最好双方能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当然并非所有客户都能够协商成功的,前期做好证据的收集以及履行告知义务后,即使对方后续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我们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规定进行抗辩。

    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金钱债务并不能适用前述规则,除非存在场所封禁无法进行转账之类的特殊情况,但也应在解禁后及时进行支付;

    2、对于疫情影响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情况或者无法交还租赁标的物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尽可能维护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原则,承租人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法院一般会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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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张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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