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攻略 (合同履行和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20-02-06阅读次数:455次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感染者仍然不断增加,这势必影响已签订合同相对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系构成难以预料、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三大要素,其直接影响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直接影响的合同履行主体,故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减少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损失。

  一、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含义和构成特点: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在合同条款适用中,应注意以下情况:

  (1)合同中即使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可以直接援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两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现就不可抗力情形在合同实践中具体运用情况进行问答:

  1.问如疫情爆发前,合同一方已经就合同内容条款发生违约,是否能以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因素进行抗辩?

  答:视情况而定,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不能履行的,则不能适用。如合同相对方仍有部分义务内容发生在疫情之后而无法履行的,且因此次疫情造成的,则可适用免责事由。

2.问:疫情爆发后订立的合同,能否以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

  答:不能,疫情的发生本身属于客观原因,是人们无法预料的情形,如在疫情后签订合同,其行为足以证明合同双方对疫情影响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充分的准备和预料。

  3.问:如果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其是否可以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无需承担其责任?

  答:不能,法律已强制性规定了明确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属于排除的情形之一。

  4.问:如果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是否以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责任?

   答:不能,因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固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按约履行,仍需要向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5.问:如双方签订合同未将疫情纳入约定免责条款或者约定的免责条款,能否以此次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的权利?

  答: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没有约定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条款,也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需证明此次疫情和合同无法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得到支持。

  6.疫情爆发后,一方当事人如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损失的扩大,是否要承担损失扩大方面的责任?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和119条之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后,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扩大的损失。

  7.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一方,具体有哪些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延迟履行合同、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另外,对于因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或按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至于损失如何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对其影响的程度等另行分析。

  8.问:享有不可抗力一方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解除合同?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之规定,只有因疫情影响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前提下才能有权解除合同。

  9.享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怠于行使告知义务,另一方可采取哪些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遇到此种情况一般可先采取与对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后续问题;如果对方一直没有肯定的回复,可书面方式催告对方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予以回复,并表明如不能在给予的合理时间内回复将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收集、保留因此次疫情给予自身造成的损失等相关证据以便向怠于行使告知义务一方主张权益。

  10.问:实务中遇到不可抗力事由后如何处置?

  答:我们建议遇到不可抗力后,按“一评二告三止损”的步骤处置为宜。

  第一步,应及时的先自我评估一下疫情对自身履行合同产生的影响,是否要终止合同的履行还是延缓合同的履行等;

  第二步,待评估好后,需要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最好,不能协商一致就需要将自己的最终决定告知对方,并保留相应不可抗力发生以及导致合同未能如约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应就此次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及时止损,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比如生鲜合同的采购方提出解除合同,但供应方就此合同已经收购了部分的生鲜物品,为了止损,供应方应将已收购的生鲜及时地处理掉,而不是任由其腐烂,否则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采购方无需承担责任。

  划重点

  11.问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旅行社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者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苏州市政府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苏“惠”十条政策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因此除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用房,其他性质的用房仍未有政策支持。


附: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来源微信公众号: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提供机构: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