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你真的了解公司章程吗?

发布时间:2022-01-18阅读次数:1175次

  真格基金徐小平曾经说过“不要用兄弟情谊去追求共同利益,而要用共同利益去追求兄弟情谊”。创业之初,很多朋友因为兄弟情谊而走在一起,相互妥协以示诚意。注册公司时,股东之间没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也是由代理公司代劳,导致后续发展中遇到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今天就和大家说说公司章程。

  一、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本身、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被学界称为“公司的宪法”。


  二、公司章程可以特别约定的内容

  在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应当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但是很多朋友认为公司章程就是走个形式,也不会认真阅读公司章程的条款,更不会利用《公司法》赋予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部分来制定个性化的“规则”,无意间便成了商事活动中的法盲。

  小编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特别约定的事项进行部分列举,也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股东的重视。

  01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的岗位人员、制度的设定

  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选定及调整,印章管理、财务管理的设定都是公司控制权的决定性因素,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根据股东需求进行特别设定。

  02股东出资时间

  新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采取认缴资本制(除外特殊限制主体),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在章程中自由约定。笔者遇到几起新设立的公司在成立之初未规定股东出资时间,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大股东出资未到位而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建议股东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设定合理的实际出资时间,以免在公司成立之初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

  03关于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外担保和投资,都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公司法将两项事务的决定权交由股东,但是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建议在设定时注意:

  (1)明确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2)限额设定:对外投资及担保的总额及单笔额度明确限制;

  (3)表决程序设定:普通决议(1/2以上表决权)或者特别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

  (4)担保对象的限制条件设定: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涉诉情况等因素;

  (5)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另行约定。

  04重大资产处置的限制

 股东较多,或者初期即有投资人时,部分股东会比较关注资金的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考虑设定重大资产的金额标准、对应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程序等

  05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股东可以根据需求,将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设定到低于十分之一表决权这一标准,或直接以股东人数作为请求召开股东会的主体标准

  06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是实务中经常发生大股东实缴出资较晚或者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在章程中设定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进步体现为累积    投票制的确立,虽然公司法将此制度规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中,但有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合法拿来。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纯粹是实务操作上的技术性考虑。当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每每单独一名额作为一个议案进行表决,那么,每一个候选人的最终胜出都取决于大股东意愿,而将三、五个候选职位名额的分散表决权集中投射于一个名额以碹以相对多数,从而选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这是加强小股东保护的可行有效手段。

  07股东红利分配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体现的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有限公司是封闭性公司,有些股东存在出资比例不高,但是对公司的贡献和影响并不和出资比例正相关的情况,这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约定给这类股东高出出资比例的红利分配

  08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中如果不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则依《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权转让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对外转让通知一次或者两次,股权转让的配合义务,同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顺序等内容。

  也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规定股权是否可以分割转让,或者是否可以赠与,以免实践中起争议。

  09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特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经营理念可能会与其他股东相差较大,容易导致经营决策不一致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因此建议考虑在章程中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其股权的处置办法。例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继承权,但是应当注意不能非法剥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继承人有权取得与股权相当的财产对价。

  10股东会律师见证

  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行为无疑会有积极影响,律师参与股东大会也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都要求召集人聘请律师为公司的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结果的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非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参照适用。

  除了上述十个方面,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董事会职权、议事方式、表决权、任期;总经理职权等内容也可以根据公司股东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或许看到这,很多朋友急了,已经制定好的章程就像档案一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以后再也没有看过,现在想修改还可以吗?当然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操作流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3、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很多人也许会想,需要这么麻烦吗?

  笔者用很喜欢的电影《烈火灼心》里段奕宏的这段话回答这个问题:“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而法律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的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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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机构风采】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 年 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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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采】

皋荣蓉 律师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鲨律师团队 创始人

  苏州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受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专注于高端商事诉讼、建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股权架构设计

  目前已带领团队为百余家企业处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过多家公司的人员规模调整项目,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