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员工“阳”了,用人单位工资要怎么发放?

发布时间:2022-12-14阅读次数:6421次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称“新十条”)的出台,对目前疫情的防控措施做出了较大调整。在未来的短时间内,感染新冠的人数较放开之前会有所上涨。那么,如果员工“阳”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要怎么发放?


    问:如果员工“阳”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要怎么发放?


    答: 1、员工“阳”了后需要隔离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2、隔离期满后,因病情严重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进入医疗期,按照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十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即按照“新十条”员工“阳”了,不是完全自由行动,只不过是将之前的集中隔离转变为“居家隔离”和“选择集中隔离”。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的毒性较之前相比有所减弱,大部分人患病属于无症状或是症状较轻且能在一周内转好。上述感染者“阳”了后,根据目前的防疫政策可以选择居家或是前往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虽然该类员工未出勤劳动,但根据相关政策,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若双方仅约定固定薪资,例如月薪xx元,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这个标准全额发放。若双方除了固定薪资外还约定了浮动薪资,例如绩效提成、奖金等。若因员工未出勤而没有业绩,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浮动部分的薪资,仅需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薪资部分。

    但是员工“阳”了隔离后未好转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的,在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期计算,用人单位需要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照江苏省的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相关法律、政策链接:

    ①《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④《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建议:

    1、做好工资结构优化,建议用人单位以“固定薪资+浮动薪资”的形式与员工约定工资标准。

    2、员工病情较轻,选择居家隔离且办公能够产生业绩的,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对该项业绩进行考核确认。

    3、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为避免有部分员工谎报感染新冠而骗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采样结果、流调通知、2次以上的抗原检测记录等,最好是能请所在的社区开具员工感染新冠的证明材料。


    律师思考:

    随着新冠疫情的变化病毒毒性的下降及防控措施的调整,期待政府部门在适当时机将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疾病按照正常疾病来管理,将其纳入病假管理机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相对比较公平合理,也更有利于协调因疫情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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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范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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